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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章 (第53/112页)
仅依‘失于死罪未决本律’拟结,殊觉轻纵,应请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。” 三、杭州府知府陈鲁,“于所属州县相验错误,毫无觉察,及解府督审,凭刑讯供,具详定案;复不亲提钱宝生究明砒毒来历,实属草菅人命。应依‘承审官草率定案,证据无凭,枉坐人罪’例,拟革职。” 四、宁波府知府边葆诚,嘉兴县知县罗子森,候补知县顾湛恒、龚世潼,“经学政委审此案,未能彻底根究,拟革职。” 五、候补知县郑锡滜,“系巡抚派令密查案情,并不详细访查,率以无冤无滥,会同原问官含糊禀复,拟革职。” 六、浙江按察司蒯贺荪,“失入死罪,本干律例,业已病故,免议。” 七、刘锡彤门丁沈彩泉,“在尸场与仵作争论,坚承砒毒,实属任意妄为,合依‘长随倚官滋事,怂令妄为,累及本官罪至流者,与同罪’律,拟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 八、沈喻氏,“因伊子速死可疑,喊求相验,并未指供何人谋毒,与诬告人谋死人命不同;且府谳时陈明,妄供盘出谋毒各情,系由痛子情切所致,应与‘诬告人死罪未决,满流加徒律’上量减一等,拟杖一百,徒四年。” 九、训导章濬即章抡香,“系余杭县幕友,受刘锡彤之托,向钱宝生药铺函嘱,亦有未合,革去训导。” 十、陈湖即陈竹山,“劝令钱宝生诬认卖砒,本干律议,业经监毙;应与在籍病故之钱宝生,均毋庸议。” 这些人的罪名,翁、林、刚三人,一致同意。此外还有五个人,应作何处置,可就意见不一了。反复辩论,总算又有三个人有了着落,第一个刘锡彤的长子,虽然许多地方都隐隐约约牵涉在内,但既已在福星轮遭海难时葬身鱼腹,不必再议。 另外两个是杨昌濬与胡瑞澜。一二品大员有罪,应得处分,定制,除了奉旨交议以外,不得擅拟。但指出的罪名,为处分的依据,仍旧大有关系。刚毅主张从严,拿王昕所指责的那些话,叙入文内;但翁曾桂认为事实应该分明,而语气不妨平和;最后由林拱枢折中,才决定这样措辞:“浙江巡抚杨昌濬,据详具题,不能查出冤情,京控交审,不能据实平反,意涉瞻徇。学政胡瑞澜,以特旨交审要案,所讯情节,既有与原题不符之处,未能究诘致死根由,详加复验,草率奏结,几致二命惨罹重辟。惟均系大员,所有应得处分,恭候钦定。” 这一来,大费躇踌的只有两个人了:一个杨乃武,一个“小白菜”葛毕氏。 “这两个人有没有罪呢?”承办之司官不断这样自问问人,最后意见取得一致,是有罪的。小白菜的罪状是,不该诬供!虽然此诬供是出于万不得已,但诬供杨乃武授予砒霜,则杨乃武就大受其害。因为意图自己免刑,而累及他人,这是从任何方面来说,都不能免除责任的,所以有罪。 杨乃武的情形,亦相仿佛。同治十三年四月,他为了想翻案,在狱中自己做了一个亲供,指称“葛毕氏串诬,问官刑逼”,固然无足为非,但说“有何春芳在葛家顽笑,余杭县长子令阮得索诈”等情,并无证据。其后自己在浙江司供认“图脱己罪,捏词妄诉”,这“妄诉”就是杨乃武的罪名。虽然何春芳、阮得等人,并未受到牵累,但不能不说他是做了一件律法所不许的事。 不过,有罪是一回事,能不能原宥又是一回事。而原宥到如何程度,更是需要衡情度理、斟酌至当的一件事。为此,翁、林、刚三人商量过好几次,但看法不一,总无结果,而复奏的限期,却一天一天地越逼越近了。 于是,翁曾桂说:“我们拣一个比较闲一点的日子,下定决心,把这一案做个结束。” “哪一天都忙,要特意找闲日子,除非封印以后。”刚毅性子急,“拣日不如撞日,就今天,咱们拼着一宵不睡,也得弄完它。” 当时约定,由翁曾桂做东,在他家晚餐,饭后烹茗剪烛,摊开案卷,开始作最后一次的研究。 “我们先谈杨乃武。”翁曾桂说,“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依律应杖一百。这一点,两位都同意了?” “是的。”林拱枢答道,“子良跟我都同意。” “已经受过好些酷刑,再打一百板子,恐怕舆论不服。” “在法言法!”刚毅很快地说,“管什么舆论?” “不然!”林拱枢的声音缓和,而语气却很坚决,“刑期无刑,舆论不能不顾,否则,就不能收儆戒之效。” 一上来意见就相左,翁曾桂怕闹成僵局,急忙自我转圜,“我说错了,不是谈舆论,还是论法。”他问,“法有可原否?” “谈到这一点,”刚毅让步了,“当然有可原之处。” “那就是了。” “如何原谅,”林拱枢说,“大有出入。若说因为受刑已多而免责,这话当然也说得过去,可是,杖责宽免了,杨乃武的举人呢?” “举人?”刚毅不解,“什么举人?杨乃武的举人不是已革掉了吗?” “就因为革掉了,才有疑问。”林拱枢想了一下说,“我作个比方,譬如甲欠乙一笔钱,乙又毁坏了甲的一样古董,如今乙不要甲还那笔钱了,可是毁坏了人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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